「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0年4月30日經總統公布,行政院公告自111年5月1日施行。該法以專法的形式,將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規定予以整合,除擴大納保範圍,提升各項給付保障外,並整合職災預防與重建業務,使整體職災保障制度更完善。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擴大強制納保範圍,將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等雇主之勞工,均納為強制投保對象,應由其雇主(如公司行號、法人、律師、會計師、人民團體及外籍家庭看護工、幫傭之雇主等)為其申報加保。又考量就業型態改變,為保障非典型勞動者之工作生活安全,災保法增訂特別加保制度,凡受僱自然人雇主之勞工、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及提供勞務之童工,如有短期性或臨時性工作,均可透過簡便加保管道即時申報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職業災害保險的給付項目,除於原本勞工保險條例的職災傷病、失能、死亡、失蹤及醫療給付之基礎上提升給付水準外,並新增給付項目、擴大適用對象,應強制納保而未加保之勞工亦可請領。
另外,針對退保後罹患職業病之被保險人,提供醫療補助、失能及死亡津貼;未加保之職災勞工提供失能及死亡補助;針對住院需人照護,或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日常生活活動需人扶助之職災勞工,提供照護補助。在職災預防方面,提供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針對曾從事特別危害作業的被保險人,提供健康追蹤檢查。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職災保險簡介
► 以上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