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給付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死亡者。

1.喪葬津貼: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
2.遺屬年金:
被保險人死亡遺有符合下列請領條件之遺屬,由當序遺屬請領遺屬年金。
3.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其死亡遺有下列順序遺屬,由當序遺屬請領遺屬津貼: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
(5)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兄弟姊妹。

※遺屬年金與遺屬津貼僅得擇一請領。

4.遺屬一次金:
被保險人98年1月1日後首次加保,當序遺屬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全部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條件者,可請領遺屬一次金。

給付標準:

1.喪葬津貼:
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5個月。但無遺屬者,則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
2.遺屬年金:
 • 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

 • 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10%,至多加發20%。

3.遺屬津貼(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始得請領)、遺屬一次金: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40個月。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職保死亡給付簡介
請領資格   /  給付標準   /   單位電話

► 以上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