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病給付(含照護補助)


請領資格:

1.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門診或住院治療中,可自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請領職災保險傷病給付。
2.照護補助: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住院治療,因同一職業傷病請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職業傷病給付,經應診醫院之醫師診斷住院治療期間需人照護,可以一併請領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


給付標準:

1.傷病給付:
職災保險傷病給付係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至恢復工作之前1日止,前60日部分是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日投保薪資發給,超過60日部分則是按平均日投保薪資之70%發給,合計最長以2年為限。
※ 提醒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111年5月1日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傷病事故,若尚未提出申請傷病給付,且未逾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請求權時效者,得選擇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或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2.照護補助:
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係自住院治療且得請領職業傷病給付之日起至出院止,按日發給1,200元,若是入住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則該期間不在補助範圍。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職保傷病給付(含照護補助)給付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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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